佛山外埠老年人办理优待证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9

  佛山市民政局、佛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常住佛山市外埠老年人办理优待证的补充通知

  各区民政局、流管办、禅城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新修订的《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佛府〔2014〕69号)自2014年9月30日起施行以来,有的地方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外埠老年人反映的实际问题。为此,经过协商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常住我市的外埠老年人,在佛山市居住地流管服务站申领了《广东省居住证》,证明已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可按照《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佛民办〔2014〕37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佛山市居住地的居(村)委会申

  请办理《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

  二、常住我市的外埠老年人,未在佛山市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但已在佛山市居住地村(居)流管服务站办理了居住登记或通过365体育备用网址、佛山新市民微信服务平台等网上办事途径办理了居住登记,证明已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可凭《佛山市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该表需在申报居住登记的村(居)流管服务站打印并加盖公章,视为与取得《广东省居住证》同等条件)到办理居住登记的村(居)委会申请办理《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

  三、各地流管服务机构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核外埠老年人的居住登记信息,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及时受理常住我市外埠老年人办理老年优待证的申请,做好解释和服务工作。在办证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向市老龄办和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佛山市民政局、佛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