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发布时间:2014-04-17
    1、领证对象:
   
1)佛山市户籍公民离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镇),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15天以上,女性年龄在18-49周岁、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的流动育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有如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在校学生;
  外出进修、参加会议和培训班的;
  现役军人;
  短期公务出差、旅游、治病和过境的;
  妻子户籍在现居住地的男性;
  丈夫户籍在现居住地,夫妻中一方已落实了绝育措施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女性;
  其他特殊情况,由现居住地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3)佛山市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离开本市到省内其他地方务工、经商或暂住的,只需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不必再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
、领证程序
  (1)凡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应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申请表》经村()委会即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小一寸近期照片,已婚的加带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外生育的带缴交社会抚养费收据,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申请领证。

  (3)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无误后,即发给《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