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佛山市各类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4-22

    根据《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除保障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外,还可以面向各类引进人才出租,为更好地落实执行《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切实帮助各类引进专业人才解决阶段性、过渡性居住问题,进一步优化人才生活居住环境,使他们能安心留在佛山生活和工作,结合市政府实施“产业社区聚才,提升服务留才”的产城人融合战略,现对落实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类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原则和计划

    为各类人才提供保障房(包括各类人才公寓、专家公寓等),是政府为吸引、留住人才而专门制订的一项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在解决本区户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应根据需求情况在当年保障房房源中安排10%左右比例的公租房专门用于为在佛山有固定工作,没有住房的各类人才提供临时性、过渡性住房。市直单位高层次人才的住房保障由人社部门提供需求计划,以市机关事务中心筹集房源为主,市住建管理局提供保障房为辅的原则解决,具体分配管理方案另行制订

    二、各类人才申请公租房条件

在佛山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入住公租房: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经人社部门确认的行业引进人才;

2、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

3、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如部分引进企业由于总公司不在佛山,而引进企业本身在佛山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用工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均在总公司注册所在地签订和办理的,需经所在区有关部门(区人才办、金融办、人力资源部门、科技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等)核实确认属于引入区扶持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科研人员或紧缺型技术人员;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私有房产及没有享受政府其他优惠住房政策。

    在上述申请条件前提下,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可以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当调整或细化本地区人才申请入住公租房条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执行。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政府建设以及其他由政府掌握的面向人才出租的住房,由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房屋的地点、数量、户型、申请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信息,有住房需求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及其家庭由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统一向单位所在区、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联合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持审核凭证签订租赁合同。

   (二)属于企业自建和园区配建的公租房用于安置人才的,由企业或园区管委会制定分配方案,报所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备案后,自行分配。

四、入住分配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视房源情况进行轮候分配。区、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对进入轮候的各类人才申请对象实行评分,累计总分按高低排序(评分标准由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制定),进入可分配分段的应以公开抽签的方式进行分配。

五、入住管理

  (一)人才入住公租房签约租期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应当退出,如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可以申请延长租赁期,延长租赁期不得超过1年,期满后必须退出。

   (二)租金标准按照《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各区可以针对不同级别的人才自行制定优惠办法,入住政府投资兴建或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宜采用租金优惠;入住企业兴建或园区配建等非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可采用租金补贴。

六、各区可自行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