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表格指标内容根据2016年“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管理服务办法”整理,各区每年的具体指标可能有所调整,实际办理请以区域积分受理为准。办理时注意咨询工作人员具体指标及所缺材料,一次性补交完整,以减少反复跑动次数。
指标 | 加分项 | 选项 | 加分 | 上限 | 加分所需材料/证明 | 备注 | 适用范围 |
基础指标 | 学历 | 初中 | 40分 | 80 | 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教育考试网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受教育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外省、外市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的毕业证验证由受教育所在省、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 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算 | 积分入户/积分入学 |
高中(中技、中职) | 50分 | ||||||
大专 | 60分 | ||||||
本科以上 | 80分 | ||||||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 初级技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 20分 | 1
、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应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
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 积分入户/积分入学 | ||
中级技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 40分 | ||||||
高级技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 | 70分 | ||||||
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级 | 90分 | ||||||
高级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 | 110分 | ||||||
社保 |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
1分/年 (本市参加再积1分/年) |
50分 (额外最高50分) |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广东省内外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异地参保证明。 | 广东省内参加社保 | 积分入户/积分入学 | |
基本医疗保险 |
1分/年 (本市参加再积1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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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1分/年 (本市参加再积1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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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
1分/年 (本市参加再积1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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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
1分/年 (本市参加再积1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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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情况 | 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佛山市拥有合法房产且按家庭成员人均面积计算大于15平方米 | 80分 | 80 | 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已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积分入户/积分入学 | ||
办理居住证年限 | 累积办理居住证时间每满1年积5分,最高分值50分。 | 5分/年 | 无上限 | 提供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 积分入户/积分入学 | ||
加分指标 | 年龄 | 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5分,50周岁以下,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1分,最高分值15分。 | 5
分(50岁以上) 1分/-1岁(50岁以下) |
15 | 身份证 | 仅适用积分入户 | |
婚姻状况 | 未婚者为10分。 | 10分 | 10 | 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承诺书等证明文件。 | 仅适用积分入户 | ||
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 在本市从事环卫、公共交通(公共汽车、地铁)工作的特殊艰苦岗位人员,从事医疗(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20分。 | 4分/年 | 20 | 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 | 积分入户/积分入学 | ||
专利创新 | 近5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每获得1项积30分。 | 30分/项 | 无 | 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可累计积分。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所得分数按原项分/(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 积分入户/积分入学 | |
近5年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获得1项积20分。 | 20分/项 | 无 | |||||
近5年内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获得1项积10分。 | 10分/项 | 无 | |||||
表彰奖励 | 个人在广东省范围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 30
分/次 (本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额外积10分) |
60
(额外最高20分) |
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 我市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表彰奖励按县处级级别积分。 | 积分入户/积分入学 | |
个人在广东省范围内,获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 60
分/次 (本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额外积20分) |
120
(额外最高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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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获奖 | 区级技能竞赛 | 三等奖60分 | 竞赛获奖证书 | 可累计积分 | 积分入户/积分入学 | ||
二等奖65分 | |||||||
一等奖75分 | |||||||
市级技能竞赛 | 三等奖80分 | ||||||
二等奖85分 | |||||||
一等奖95分 | |||||||
省级技能竞赛 | 三等奖100分 | ||||||
二等奖110分 | |||||||
一等奖120分 | |||||||
国家级技能竞赛 | 三等奖130分 | ||||||
二等奖140分 | |||||||
一等奖150分 | |||||||
社会贡献 | 在本市参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务每满50小时积3分 | 3分/50小时 | 30 | 志愿者组织出具的志愿者服务时间证明 | 积分入户/积分入学 | ||
在本市无偿献血每满200毫升 | 3分/200毫升 | 30分 | 无偿献血证书 | ||||
在佛山市成为中华骨髓库捐献志愿者 | 5分 | 佛山市中华骨髓库捐献志愿者证书 | |||||
在佛山市成功实现骨髓(造血干细胞)捐献 | 50分 | ||||||
投资纳税 | 在我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 | 3分 | 取最高分,不累计 | 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积分入户/积分入学 | ||
在我市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 | 6分 | ||||||
在我市投资设立有限公司 | 10分 | ||||||
近5年内(税款所属期),个人在我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 | 1分/500元 | 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 |||||
近5年内(税款所属期),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 |
1分/1万元 | 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 个人缴纳的其他税款以经营实体中个人的出资比例计算 | ||||
卫生防疫 | 持《儿童预防接种证》,按照预防接种程序参加疫苗接种,并到现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办理转入、转出手续者 | 3分 | 3分 |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预防接种证》 | 积分入户/积分入学 | ||
婚前自愿参加婚检或自愿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1分 | 1分 | 有婚检资质的医院出具的婚检报告 | ||||
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 | 1分 | 1分 | 健康证 | ||||
住房公积金缴交 | 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 3分 | 3分 |
可以提供个人公积金对账簿原件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有效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打印) |
积分入户/积分入学 | ||
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 | 0.2分/月 | 12分 | |||||
计划生育 | 办理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并按时验证、换证 | 5分 | 5分 | 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 仅限积分入学 | ||
申请人或其配偶按照政策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 上环8分 | 15分 | |||||
结扎15分 | |||||||
申请人或其配偶每年按照要求参加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的孕情检查不少于3次 | 满1年积5
分 满2年积10分 满3年及以上积15分 |
15分 | |||||
积分承诺表加具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意见 | 奖励5分 | ||||||
积分承诺表加具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意见 | 奖励5分 | ||||||
基础教育 | 适龄随迁子女入读我市教育部门登记的幼儿园 | 5分/年 | 根据教育部门学籍档案情况直接计分 | 两项不同时计分。 | 仅限积分入学 | ||
适龄随迁子女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含民办) | 5分/年 | ||||||
计划生育奖励 | 1. 未婚未育、已婚未育或政策内生育子女的积30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处理完毕的积10分。 | 30分或10分 | 未婚未育、已婚未育的应提供未婚未育(已婚未育)证明或承诺书。 | 仅限积分入户 | |||
1. 政策内生育子女的积30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处理完毕的积10分。 | 30分或10分 | 仅限积分入学 | |||||
减分指标 | 违法犯罪 | 近5年内曾受过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 -50分/次 | 公安部门核查 | 仅限积分入户 | ||
近5年内因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并受过刑事处罚 | -100分 | ||||||
近3年内曾受过行政拘留处分 | -15分/次 | ||||||
一票否决指标 | 新市民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或作虚假承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所得积分清零;且2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 相应职能部门核查 | 积分入户/积分入学 | ||||
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故意犯罪记录和过失犯罪情节严重记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 计生部门核查/公安部门核查 | 仅限积分入户 | |||||
各区自定指标 | 各区在本计分指标体系外可结合自身实际设定加分项目,总分数不得超过40分。 | 积分入户/积分入学 |